近日,南華縣制定出臺《脫貧攻堅追責問責實施辦法(試行)》,壓實脫貧攻堅責任,保障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扎實推進,確保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如期實現。
明確追責問責情形。對鄉鎮黨委、政府在脫貧攻堅中的8種情形,縣級各部門(單位)在脫貧攻堅中的6種情形,各駐村工作隊、村干部和幫扶聯系干部在脫貧攻堅工作中的6種情形,督查考核組不正確履行督查考核職責的4種情形將追責問責。
明確追責問責方式。針對單位和個人有不同的追責問責方式,對單位的問責方式有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對個人的問責方式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誡勉談話、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辭退或者解聘。追責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明確追責問責程序。對鄉鎮和縣級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及科級干部的責任追究,由督查考核組或相關監管部門、縣委政府領導提出責任追究建議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后,由縣紀委監察局、縣委組織部實施責任追究;對縣級部門(單位)一般干部的責任追究,由督查考核組或相關監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縣脫貧攻堅指揮部辦公室審定后,由縣紀委監察局、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或部門黨委(黨組)按職責權限實施責任追究;對鄉鎮一般干部、村干部的責任追究,由鄉鎮黨委、政府、紀委組織實施;對駐南華單位及干部的責任追究,由督查考核組或相關監管部門、縣委政府領導提出,由縣脫貧攻堅指揮部提出責任追究建議,書面報送駐南華單位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或單位;對中央和省州派駐我縣的駐村扶貧工作隊員受到追責的,由縣委組織部將追責處理結果書面抄報中央和省州派出單位。
明確追責問責結果運用。受到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的單位和個人,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黨員干部受到誡勉談話的,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任用;受到調整工作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同時受到紀律處分和問責處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責任追究決定書進入干部人事檔案、廉政檔案管理。(張華蘋)